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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也可委托市或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办理。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模效益,对采购频次较高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小额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推行全市统一模式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必须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方式。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项目归属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政府(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规模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范围、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均必须在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建设的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的小额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上完成交易活动,统一接受市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备案或核准。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交易备案或核准,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交易备案或核准,并确定交易方式。
  (二)提出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范围规定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应向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三)选择代理。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采用自主选择并在其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四)发布信息。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根据立项核准内容和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五)报名受理。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采购供应商及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
  (六)开标、挂牌、拍卖。开标、挂牌、拍卖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七)评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评标工作必须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提供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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