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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因项目特殊,需要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场外进行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在开标前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八)结果公示或公告。交易结果由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合同签订备案。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十)履约跟踪。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按合同进度进行验收,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评价和实施效果等信息上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作为项目终结依据。

第六章 交易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必须统一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的企业诚信库和综合评标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接受市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刻录光盘长期存档。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委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定程序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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