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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下同)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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