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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增强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市民的保护意识,使其了解保护规划,自觉支持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名城展示体系,通过建设标识系统、博物馆系统、名城主题路径、城市大型文化活动和名城特色旅游线路等方式,全面展示佛山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与当代社会生活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文化资源预警体系。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列入红色和黄色预警的文物古迹登记造册,规划和文物部门对其予以特别关注,优先列入近期建设规划,优先投资进行抢救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保护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和弘扬佛山文化特色的研究,研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优先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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