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对7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1.129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五、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用地预审及未办结供地和建设开工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尽快安排2010年工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充分发挥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和财政节能资金,建设项目要向能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空调和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2010年推广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40万只。加快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七、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按国家规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效对标,2010年10月底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有关部门要按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