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十二)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三)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用地审批和取水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工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工作;市监察局配合)
(十四)2010年10月20日前公布2009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配合)
(十五)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2010年10月20日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部署贷款自查,2010年10月30日前,金融机构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整改情况,同月,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2010年10月20日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部署贷款自查,2010年10月30日前,金融机构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整改情况,同月,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停止生产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十七)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品。(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八)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尽快开工建设。实施预警通报制度,对2010年10月2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实施区域限批和行政问责。(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列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6号)运行不正常和中控系统需改造的污水处理厂,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实施预警通报制度,对逾期未完成、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列入川府发〔2009〕46号文的在建污水处理厂,要按文件规定时限完成。实施预警通报,对未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的、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