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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出口合格率,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贺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在对出口农产品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时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区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安监、商务、检验检疫、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依据自愿、公开的原则,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定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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