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健全部门配合协调机制。
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工信、监察、财政、环保、人社、住建、卫生、国资、安监、招商、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情况,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有效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用人单位、行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职业病防治检测分析设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及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同时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市、县(区、管理区)逐年进行自查,自查方案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市、县(区、管理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于2013年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