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1〕17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实现2011年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38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镇政发〔2010〕2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2011年镇江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经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一是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建设与本地区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与监督,丰富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地区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强化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生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受到影响。
五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媒体的主动引导,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确保本地区价格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市各有关部门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1.建立完善价格调控协调督查考核机制。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督查、考核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年终考核,并向市政府书面上报考核结果;按季度组织召开价格调控联席会议,通报价格形势及成员单位价格调控措施,部署阶段性价格调控工作任务。(市政府办、物价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