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调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借调或查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调、就地查阅或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就地查阅、复印涉及当事人本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副卷除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和军队秘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不得查阅。确需查阅的,应当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需有书面调卷函件。
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借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调阅、借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点交清楚,留存收据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查阅、复印的内容、范围、用途等,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查阅人还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 查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对复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材料,档案员应进行审查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复印内容与原件不符的,应拒绝盖章。
第四十二条 调阅、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借阅档案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对到期档案,应及时催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