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因伪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自愿无偿捐赠公益性事业、捐献人体器官(遗体、组织)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公证法律援助的,以及唐山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援助事项。
四、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一)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依照《
公证法》及《
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兑现办案补贴。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
(二)当事人或委托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自愿无偿捐赠公益性事业、捐献人体器官(遗体、组织)的,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以上材料由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出具《指派通知书》,由公证机构予以办理。
(三)公证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公证机构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