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唐政办[2010]33号),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提高,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冀安委[2011]8号)精神,市安委办制定了《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冀安委[20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