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或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或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1万字以上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作者)。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本单位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或本人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二)为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