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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
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区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产业集聚区,可申报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推进两化融合的组织、技术、资金、设施等保障;

  (二)具有两化融合示范典型;

  (三)两化融合在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转型升级、生态环保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第五条 市经信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和认定,基本程序分为材料申报、推荐、评审、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须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一)示范区申报表;

  (二)区域发展概况;

  (三)两化融合的组织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推进机制建设情况;

  (四)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融合应用情况;

  (五)具有示范性的两化融合典型案例(不少于二个)。

  第七条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对申报单位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推荐”和“不推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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