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9.75元,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专职管护人员补助支出(含扑救国家级公益林等森林火灾劳务费用支出)3.75元。全县成立10支管护队伍共200人,实行合同化管理,根据各乡镇地理位置和管护任务轻重部署人员力量,对全县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分区分片集中管护,并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二)村级管护人员费用1元。村级管护人员安排使用及管护形式由各乡镇根据各村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和防火任务与各村协商确定。
(三)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5元。具体补偿范围包括: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经拍卖后所有权归个人的,补偿给个人(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合同或协议为准);集体所有、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经营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补偿费用;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内补偿给个人(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合同或协议为准);集体所有、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给个人的责任山林木,按集体与个人各二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个人所有的林木,补偿给个人。
第八条 各级财政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管理
第九条 县林业局、财政局于每年3月15日前,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全额拨付给国有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对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普查、界定、分类和登记,并按照集体、个人姓名、身份证、面积补助标准登记造册上报县林业局,经县林业局审定后批复给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