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符合青海省相关规划;
(五)符合国家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凡不符合第四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三章 项目备案内容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须填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对口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
第七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填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及项目可研或项目简介;
(三)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专业性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划分备案管理权限: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后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地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业主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机关审核意见栏内填写不予备案的依据,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
第五章 备案效力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金融等部门应当依据备案管理机关出具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査意见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备案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