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大体平衡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一次,一年内不作变动。2010年,在职人员月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050元。离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不变。
二、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26%、27%和30%;个人缴费比例为4%。
三、建立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4%建立个人账户(即个人缴费部分),并将1996年7月以后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全部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上年底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今后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