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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1.特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1号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特区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将材料报送所属行政区人事部门的人才资源开发科,并领取受理回执。

  2.年检通过后,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凭受理回执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

  3.通过审核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凭《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年检手续。

  4.年检受理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将发布公告宣布其许可证失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通过年检或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专项统计工作

  (一)专项统计工作范围。

  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须参加2009年专项统计工作。

  (二)专项统计工作需提交的材料。

  1.《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5);

  2.《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见附件6);

  3.《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情况》(见附件7);

  4.《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报表1-6》(见附件8)。

  (三)专项统计信息报送要求。

  1.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专项统计工作的数据须于2009年1月19日前报送。特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将专项统计数据发送至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邮箱rcsc@opic.sz.gov.cn;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将统计数据报送所属行政区人事部门的人才资源开发科,由区人事部门将数据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

  三、其它事项

  (一)请各人才中介机构按要求认真完成专项统计工作,专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年检工作的考核标准之一。

  (二)请宝安区、龙岗区人事局和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于1月23日前将特区外人才中介机构填报的专项统计数据报送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并在完成2009年度特区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工作后,登记、汇总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连同电子文档一并迳送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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