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为提高专员办综合财政监管水平,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贯彻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0]106号)精神,现将《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
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是指中央驻青二级或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综合财政监管,是指青岛专员办对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执行财政政策和制度过程中实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第二条 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指导,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统筹兼顾、内外推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
第三条 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基本原则:
(一)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按照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综合监管机制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充分依托信息技术,通过采集监管信息、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时效性,促进财政监督由突击性专项检查向常态化、规范化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