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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监管相结合。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促进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监管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专员办财政管理行为,建立标准化的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利用流程,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综合财政监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财务会计、银行账户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预算监管。通过采集、分析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建议;加强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中央驻青预算单位严格预算执行。

  第六条 资产监管。通过采集、分析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报废处置信息,结合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事项,及时掌握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监管。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及时掌握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做好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加强对财政授权支付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成效。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通过受理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并结合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事项,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反映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九条 非税收入监管。受理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缴库情况备案,建立非税收入监管信息台帐。结合票据管理、资产监管等财政管理事项,及时掌握非税收入情况,实施对非税收入的动态监管。强化专员办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按照财政部授权办理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行政事业票据的年度审验、监销。加强对非税收入政策实施及征管情况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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