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财务、会计监管。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财务人员配备情况、内控制度执行等信息实行备案制度,并进行日常监督。强化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务报表报送和重大财务事项实时备案制度,结合预算监管、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监管等财政管理事项,及时掌握经费收支、资产负债规模、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建立财务信息数据库,并对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等。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监管。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年检开展审核审批。专员办加强与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财政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结合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事项,对账户资金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 专员办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的综合财政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预算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的重点。
第十三条 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综合评价、审核审批、约谈等方式进行。
(一)建立财政监管信息采集机制,收集整理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政财务信息,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利用金财工程数据、共享其他监管机构信息、基层单位报备以及实时监测等,及时掌握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预算、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管理信息。
(二)注重对各类财政监管信息的综合分析。专员办通过综合运用年度对比分析、单位比较分析和财政管理事项的关联分析等方法,划分不同单位性质对采集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对突发的监管事项进行实时分析,对常规性监管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发现有关财政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解决财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专员办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微观和宏观评价,微观评价主要针对日常管理中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例如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少记固定资产、少记收入等问题;宏观评价主要针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的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状况、管理薄弱环节、存在违规隐患等方面等进行综合评价,为今后财政监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