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青岛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严格履行日常审核审批职责。对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如预决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批等,专员办严格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并实时更新资料台帐,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五)通过约谈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了解。专员办在监管中发现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存在的疑问或问题,与其约定到专员办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提出意见,指导预算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消除问题隐患。

  第十四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和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通过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预算单位有关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情况,指导预算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或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

  (一)走访。专员办对新纳入监管范围的预算单位、非现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预算单位,或者对于预算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需要实地了解情况的,可以通过走访进行监管。走访的方式更有利于获得预算单位的配合,可以深入了解单位情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二)现场调查。专员办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线索,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有效信息,更加全面、综合地了解和掌握预算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现场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三)现场核查。专员办在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时发现的问题或重大事项通过走访、现场调查无法解决的,或财政部有文件规定必须有一定现场核查比例的监管事项,可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现场检查。专员办根据在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时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以及财政部布置的年度检查任务,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综合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划分不同单位性质,因地制宜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青岛专员办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和行业类型进行分类,将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划分为行政单位、科研类事业单位、企事合一单位和其他单位,对不同类型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既做到监管内容全覆盖,又突出不同的财政监管重点。

  (一)对行政单位的监管。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保障程度较高,综合财政监管应全面覆盖所有财政管理事项,并贯穿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重点关注其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预算审查为主线,全面监管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等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