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明确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各方责任,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相关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燃气设施入户安检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