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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对用户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在用户能看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者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用户签收确认。

  对现场能整改的隐患,企业应帮助用户及时整改到位;用户拒绝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留置现场等方式送达用户;发现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用户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

  (二) 燃气管道末端未设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安装的烟道未出户的;

  (四)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等设施安装在住人场所或燃气钢瓶存放、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用户整改到位后申请燃气经营者恢复用气时,燃气经营者应当自用户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做好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要向用户宣传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户内燃气设施,正确选择燃气用具,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普及用户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用户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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