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目标确定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区县住建局应按要求对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25日前报市住建委。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镇中属非经营性的城镇道路建设、集镇整治提升项目实行“定比补助”。
(一)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筹措情况,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中选择当年拟补助的市级重点镇城镇道路建设、集镇整治提升项目;
(二)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确认后,由各区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相关重点镇,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三)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概算由各区县住建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住建委审核,结果作为项目补助资金的测算依据;经核准概算的市级重点镇城镇道路和集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和20%(不含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进行补助;
(四)区县住建局、财政局共同做好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的决算审核,决算审核、工程验收情况报送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规划保留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一般镇集镇整治提升工程实行“定额补助”。
每年四季度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以上两类小城镇年度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整治、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各类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工程,以及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每年四季度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以上三类小城镇年度建设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任务完成较好并且成效显著、具有特色的项目和区县住建局管理工作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小城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当年城建资金计划编制小城镇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补助资金额度按定比补助、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三类分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