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下称:《公告》)精神,现将我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 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有人员身份认定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自主创业人员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享受政策人员是否属于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二是自主创业人员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三是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四是自主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盖章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
(二) 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