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2011)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2、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3、因司法机关对交易房屋进行查封,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如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约定如下:

  4、其他约定:

  第八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解除: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见附件四)。
  附件一至附件四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