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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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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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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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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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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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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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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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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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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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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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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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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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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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1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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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1至3个月的
| 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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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3至6个月的
| 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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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超过限期6个月以上仍不补报或补报不合要求的
| 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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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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