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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一条 安置房屋状况
  安置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安置房屋坐落:   区、县          路、道、街、镇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电梯设备     。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安置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安置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第二条 安置房屋建设成本
  安置房屋建设成本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    元。
  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为    元,计         (大写)。
  第三条 缴交房款
  根据以宅基地置换房屋签订的书面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应当安置房屋总面积部分时,乙方应对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缴交房款:
  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   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缴交房款;超过   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缴交房款。
  乙方应向甲方总计缴交房款为    元,计       (大写)。
  第四条 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乙方需缴交房款的,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安置房屋的交付及交付日期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安置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协议。
  2、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协议继续履行。乙方应每日按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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