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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2、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协议继续履行。甲方应每日按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八条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协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协议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安置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安置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附件四),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甲方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安置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
  2、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 逾期   日以内的,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
  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每项尚未运行的配套设施,甲方应按照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赔偿金。
  2、
  第十一条 安置房屋交接
  安置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安置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安置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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