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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双方同意,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结安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1、双方约定        日内;
  2、订立协议时,房屋已经竣工的,协议订立之日起90日内;
  3、订立协议时,房屋尚未竣工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间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协议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总建设成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十三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照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安置房屋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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