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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方案》、《金平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方案》、《金平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方案》和《金平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方案》等四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分类梳理。针对控制内容,分别召开发改、编制人事、财政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收集整理工作推进相关情况。

  4. 研究对策。针对控制工作中暴露出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措施。

  (三)整改阶段(7-8月)

  1.阶段性总结。完成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数据统计和分析,形成上半年工作总结上报州政府。

  2.社会化监督。上半年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情况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3.针对性整改。召开工作会或座谈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落实控制措施,对部门和乡镇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深化阶段(9-10月)

  1.强化督查或抽查。财政、监察、督查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有重点地对部门、乡镇进行重点抽查,查缺补漏。

  2.加强宣传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奖惩分明,对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让媒体公开曝光。

  3.加强制度建设。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部门支出管理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五)总结阶段(11-12月)

  1.问效问责。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报县财政局,12月15日前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2.督查考评。年末,财政、监察、督查等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完成行政成本控制任务的乡镇或部门,由县监察局按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

  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进一步压缩财政供养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1. 实行更加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快在全县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2010年底前完成县级行政机关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2.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协调制约机制。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在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财政支出,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只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设置、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和核拨经费,才能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人事部门才能办理人员录用、调动、聘用、工资等有关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一律不纳入政府预算、不核拨工作经费。对超编进入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有关人员配备手续,不得纳入工资统发范围。严格将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3. 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力度。2010年,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要会同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分步骤、有计划地对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行政机关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三者之间是否对应。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2010年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

  1.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全县各乡镇和部门、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办发〔2005〕50号)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审批,必须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标明的销售价格拨付购车资金;严格核实各乡镇、部门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并据此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各乡镇、部门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必须报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除特殊原因外,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不予批准报废。

  2.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使用。2010年,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各乡镇、部门单位机关车辆编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公务用车原则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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