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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确保燃放活动安全。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的监管,及时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根据安全生产和监管需要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并及时将抽查和其他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四)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被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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