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运输部门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有关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监管,要加大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六)商务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七)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二、严控数量,推动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5户以内,今后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烟花爆竹主产区江川县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要求,通过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购关停、引进省外优势企业等,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建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逐年减少,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0户以内。
三、严格条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全省烟花爆竹一级批发经营企业控制在3户以内;二级批发经营企业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不超过2户进行规划布点;零售企业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合理布点。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分级进货管理制度。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可以向省外和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二级批发经营企业向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和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企业向二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严格安全条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对仓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批发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搬迁,未按照要求完成改造或搬迁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和完善产品购销合同制度、封签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四、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管
要严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许可及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关。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核发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资质和资格。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检查烟花爆竹临时存放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加强对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