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爆炸、火灾或泄漏事故,会给周边人群带来严重的后果,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省化工行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要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危险化学品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园区化、信息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严把源头,严格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基础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