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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未按要求实现自动控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石化、有关化工等规划。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落实行业准入、淘汰落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推广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制度、警示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突出执法重点,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抗拒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坚持从严监管,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对因隐患突出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切实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同时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报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为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1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问题,以及有关资质证照进行专项整治。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进行检查,坚决整治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省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用罐体进行检测检验。省公安厅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落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检审关口,坚决整治罐体与车辆不匹配的问题,对罐体超过载质量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落户,不予核发行驶证;要重点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核发工作。省安全监管局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把好充装关。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大吨小标”、“大罐小车”问题,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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