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报废或出售租赁小客车的,自办理车辆报废或车辆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下列程序申请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
(一)向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或二手车过户发票;
(二)经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企业可在www.bjhjyd.gov.cn网站自行查询审核无误的信息,下载打印《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按第十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过程中,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取消其本期新增、更新车辆指标,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伪造证明文件的;
(二)逃避指标额度管理,将租赁小客车新增、更新指标变相转售给个人,或将私人车辆挂靠为租赁车辆的;
(三)新增、更新租赁小客车不按备案管理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的。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不履行审核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实施程序和标准
1 年度指标额度
1.1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最高限额),由市指标管理机构依据该年度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额度进行统筹确认。
1.2 在年度新增指标额度内,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确认上半年期(1-6月)、下半年期(7-12月)新增指标额度,并提前公布。
2 新增指标申请
2.1 有增车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该半年期租赁小客车新增额度,申报增车指标。上半年期指标于前一年11月份的工作日内申报,下半年期指标于当年5月份的工作日内申报。
2.2 申请企业通过www.bjysj.gov.cn网站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上一年度本企业在本市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据(复印件),一并送达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3 受理和审核
3.1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并依据上年度经营服务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其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表填报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