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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拥有国外专利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1、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市级为市人民政府、商务委、质监局、工商局。
  第九条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及电子版(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报送商标所有人为中方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10年)及前一年度(2009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安排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填报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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