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核心,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与生态功能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挂钩的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担责”,“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各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鼓励探索区域合作、市场运作等生态补偿形式,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按照生态环境统一性、整体性的要求,建立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市与县区、县区之间、县区与乡镇之间的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内,加快推动建立太湖保护和治理联动机制,加强各城市间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治理项目的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制度,逐步形成太湖流域生态保护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认真编制相关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行政执法,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动员各方力量为生态文明建设献计出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人民团体要动员各界人士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方参与的良好局面。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每年下发工作任务书,循序渐进抓好落实。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根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落实。
2.加大筹资力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筹措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推进环保、节能项目建设。在生态产业发展、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筛选和组织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优先安排。同时,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和金融信贷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3.加强科学决策。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等重大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避免决策失误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决策进行预先咨询和评估认证,完善重大项目公示、听证制度,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完善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成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