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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社保中心函〔2011〕86号)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06号)和《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根据《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参保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中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时,可享受第四条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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