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应当注重仪表,规范礼仪。
(二十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客观公正。分组审议时,召集人要注意引导,把握重点,围绕主要议题畅所欲言,专职委员要带头发言,努力营造良好的讨论气氛。在分组审议的同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视情组织专题审议,事先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重点发言人选,并让他们认真准备,增强专题审议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审议,并吸纳他们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归纳形成明确具体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正式文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二十三)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后,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专报的形式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十四)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须向有关方面反馈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七、规范表决方式
(二十五)凡是人大常委会需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的,始得通过。
(二十六)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的始得通过。对表决未通过的报告,下次常委会会议再进行审议表决。仍未能通过,应当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采取监督措施。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告,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进行表决。
八、加强审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监督
(二十七)常委会审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由常委会督查室根据主任会议要求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综合。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有关督查检查情况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二十八)“一府两院”应当在《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