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球,是指各类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总称。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球施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因气象业务从事高空观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中国气象局《探空仪、气象气球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气测函〔2010〕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球施放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市内六区,施放气球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军航空管制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管理、监督、执法等协调通报机制。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如需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应当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