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天津市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如气象、物理、化学、消防)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对本市施放气球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市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申请表;
(二)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
(三)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