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府法制信息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法制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为加强政府法制宣传,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于2010年6月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法字〔2010〕6号),对信息报送内容、任务、方式、采用和通报等事宜做出了明确要求。但仍有部分地州市和厅局至今未按通知要求报送信息。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新政法字〔2010〕6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法制工作信息。
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每月报送信息不应少于10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应少于3篇。重要工作和重要信息适时进行约稿。
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法制办采编的信息可直接报送,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采编的信息经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法制办审核,统一由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法制办报送。报送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