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医保卡证)。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的医保卡证免费发放。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需持本人医保卡证。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保险服务。医保医师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处方,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保卡证和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可以持医保卡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联网的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单位直接向个人收取;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单位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明细表等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定期结算拨付给定点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个人凭医保卡证、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登记异地居住以及长驻外地工作或因公出差,就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对患者或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实行按月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提交的结算凭据确认无误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结算。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