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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证,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障卡损坏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责令退回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将医保卡证借给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单位串通,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征收医疗保险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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