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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政发〔201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稳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应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工伤事故,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认真做好贯彻新《条例》的组织实施和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重点是制定出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办法及相关文件,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统筹模式。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个统一”,即: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规范。
  二、政策措施
  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主要政策“五个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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