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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各县可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不超过0.5%确定,市区暂定为0.2%(其中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人员人数)。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湖委办通〔2009〕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按照新《条例》执行。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实施,并按照市里出台的待遇调整政策及时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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