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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0〕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及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紧迫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拓展,特别是2004年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成运行以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干预招标,投标单位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代理机构中介不中、相互串通,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破坏了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制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协调议事机制和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一)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综合协调议事机制
  要按照《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4〕22号)规定的机构职能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的实体化运行。充实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力量,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监察、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选派骨干集中办公,充分发挥市招管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健全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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