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好核准备案、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等重要、关键环节。
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前期审批或备案时,应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要求,同时将核准的内容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核准的内容需要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不涉及立项或备案的招标项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招标范围和方式。
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招标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未通过招标擅自先行施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前,建设单位须将招标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须在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投标中心及各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操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全程监控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制订、落实相应的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使各项工作更加到位、务实、有力。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坚持集体议事制度,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杜绝明招暗定、规避进场、化整为零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干预插手、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随意压缩时间或改变招标方式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应公开必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借用资质、挂靠、围标抬标串标、中介不中、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重点查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转包违法分包、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低中标高结算、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严格管理资金拨付、结算审计、设计变更等环节,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严格履行。
四、进一步完善功能,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合力推进企业信用平台、评标专家资源平台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科技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体系
要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在坚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记录资源共享机制,构建严格有力的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平台,使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信息更准确、查询更便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机制